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一行所載檢察官「姜麗儒」,應更正為「陳宗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審判期日蒞庭公訴檢察官為陳宗吟,有審判筆錄可稽,而判決原本及正本未察,竟記載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顯屬誤寫,依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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