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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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按編號三竊盜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九十一年易字第一0九七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易字第三九二號,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