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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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月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九六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均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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