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高雄市新興區○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46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
日上午11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正。並由聲請人
當場收訖無訛,不另給據。 聲請人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