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8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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