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40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丙○○給付欠款。惟查,被告丙○○
(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即民國96年3月29
日死亡,有被告丙○○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
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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