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5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應論
以連續犯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
失,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3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