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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