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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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號再審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君聘之遺產管理人、沈江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旻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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