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王金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美樂地委員群組刊登道歉聲明啟事等語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3,
000元+2,1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