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瑄 律師
莊嘉宏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