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戴㴛鴻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㴛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狀僅稱:「上訴人不服111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附任何具體理由,而本案第一審判決已於112年6月5日囑託法務部○○○○○○○送達上訴人,並由其本人簽收而於當日生送達效力,得上訴之末日為112年6月25日,上訴人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7月15日,仍未依上述規定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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