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854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王蕙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