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原告 林漢鼎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國賠字第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或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遭拒絕或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檢舉、告發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其中提及本院111年度國賠字第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惟未記載訴之聲明且未提出該拒絕賠償理由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國賠字第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或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晟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