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饒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秀英 等3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為何)。
二、被告饒秀英、 饒庭虹饒博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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