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林益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金枝 等12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