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吳錦龍
曾傳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奈米碳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820,430元(計算式:人民幣2,420,430元+人民幣400,000元=人民幣2,820,430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
104年7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4,245,992元【計算式:2,820,4305.051=14,245,992,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97,000元【計算式:(3%+1.5%)×146,600,000元=6,597,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842,992元(計算式:14,245,992元+6,597,000元=20,842,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