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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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1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李瑞賢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重新提出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