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賴世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貴郎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陳報主張被告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
二、被告蔡貴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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