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施瑛娟 兼訴訟代理人 趙華雄 被告 黃明夷
黃君榮 徐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