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容輝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局長)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首珍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吳俊螢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