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恳聰 被告陞 鴻企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清塗 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施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陞鴻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陞鴻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邀被告許清塗、施錦富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陞鴻公司向原告之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按各筆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陞鴻公司嗣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陞鴻公司應按附表所示利率給付利息,且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陞鴻公司分別自104年4月17日、同日、同年3月16日、同日、同年4月11日、同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討未果,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8-16、3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任何爭執,本院依上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被告許清塗、施錦富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及許清塗、施錦富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編│借款人│連帶保│借款金額│借款日期│積欠金額即│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號││證人│(新臺幣)││應給付金額││││││││││(新臺幣)││││├─┼───┼───┼─────┼────┼─────┼───────┼─────┼────────────────┤│1│陞鴻企│許清塗│1,250,000│102年6月│791,668元│自104年4月7日│年息3.7%│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業有限│施錦富│元│4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公司│││││││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陞鴻企│許清塗│3,750,000│102年6月│2,374,986│自104年4月7日│年息3.7%│自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業有限│施錦富│元│4日│元│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公司│││││││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陞鴻企│許清塗│625,000元│103年10│625,000元│自104年3月16日│年息3.5%│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業有限│施錦富││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公司│││││││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陞鴻企│許清塗│625,000元│103年12│625,000元│自104年4月11日│年息3.5%│自10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業有限│施錦富││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公司│││││││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5│陞鴻企│許清塗│1,875,000│103年10│1,875,000│自104年3月16日│年息3.5%│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業有限│施錦富│元│月16日│元│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公司│││││││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6│陞鴻企│許清塗│1,845,000│103年12│1,875,000│自104年4月11日│年息3.5%│自10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業有限│施錦富│元│月11日│元│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公司│││││││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10,000,000││8,166,654│││││││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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