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
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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