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 葉翔汝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3年4月10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共計6年即72期,另於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11,000元(共6期),總清償金額為42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987,902元之7.1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2,311,656元之18.4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9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83,048元後,僅餘7,95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26,000元。另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執行筆錄(訊問)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3,000元(此係按聲請人每月薪資單估算而得:並未包含每年另發放約一個月薪資即23,000元之年終獎金),並有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影本及薪資表影本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 王怡方 (00年0月0日生)目前均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居,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978元(包含勞保費382元、健保費296元及與另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扶養其未成年子女王怡方之每月扶養費5,000元),經本院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核之,並未過當【評估標準:12,439元+(12,439元÷2人)+382元+296元=19,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0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978元後,尚餘5,022元均已幾盡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聲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其願於每年領取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23,000元並扣除預估之年節必要支出12,000元(因聲請人亦有年節支出之需求,故允許聲請人於不超過一個月最低生活費之限度內酌留相當之金額以支應年節之支出,應屬合理)後,另於每年3月份額外還款11,000元(共6期)。從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共分72期清償,另於每年3月份額外增加還款11,000元(共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3年5月22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3.56%每期清償金額:1,178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2,592元
(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67%每期清償金額:183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404元
(3)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9.66%每期清償金額:483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062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4.39%每期清償金額:719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583元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39%每期清償金額:170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373元
(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47%每期清償金額:573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262元
(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66%每期清償金額:683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502元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03%每期清償金額:202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443元
(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16%每期清償金額:108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237元
(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72%每期清償金額:186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409元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30%每期清償金額:515元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13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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