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959號聲請人 羅正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50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院100年司催字第50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24日,至100年5月24日即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應於100年8月24日前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00年11月4日始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雅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42│├──┼──────────┼────────┼───┼──┤│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8│├──┼──────────┼────────┼───┼──┤│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256│├──┼──────────┼────────┼───┼──┤│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5│├──┼──────────┼────────┼───┼──┤│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03│├──┼──────────┼────────┼───┼──┤│00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3│├──┼──────────┼────────┼───┼──┤│00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