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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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577號原告丙○○
乙○○丁○○被告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撤銷對原告等三人所為記大過乙次,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三人共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於高雄市漁會網站首頁刊登澄清公告貳週亦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