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文溪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鴻林
劉添泉 劉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前開民事裁定已於106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之前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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