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蔡宛蓁 被告 蔡凡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4,958元,應繳裁判費143,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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