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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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2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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