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父母離婚,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對於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經本院於97年5月22日裁定令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陳明 聲請人稱姓為「鄭」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並檢附證據等資料,以符合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對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由聲請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