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聲請人 李安忠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借貸契約,致積欠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2,154,905元,惟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12月起,以分120期,年利率6.88%,每月應償還24,141元之方式,償還前開債務。又聲請人只有已設定擔保之自用住宅一戶,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銀行自用住宅貸款605,861元,聲請人每月薪資僅有約36,000元,已無能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每月實際收入約為36,000元,尚積欠債權人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等事實,已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除自用住宅1筆外,並無其他財產,且因積欠台新銀行約605,861元之自用住宅貸款,依約應按月償還約15,000元,且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經扣除如附表二所示貸款金額後,仍不足清償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一事,則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又聲請人主張因依其先前協商內容,應按月償還24,141元,有協議書為證,亦堪信為真。另聲請人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尚須扶養一事,則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堪信為真。本院衡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6,000元,若依約按月償還欠款,則聲請人每月已無餘錢可作為聲請人及其子女日常生活所用,堪認聲請人確有顯然無法維持生活之情。從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無法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即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元債務之情事,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勇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無擔保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台北富邦銀行│451,000元│├──┼────────────┼────────┤│二│兆豐國際銀行│90,291元│├──┼────────────┼────────┤│三│聯邦銀行│623,857元│├──┼────────────┼────────┤│四│元大銀行│183,974元│├──┼────────────┼────────┤│五│玉山銀行│87,279元│├──┼────────────┼────────┤│六│萬泰銀行│151,000元│├──┼────────────┼────────┤│七│日盛銀行│84,000元│├──┼────────────┼────────┤│八│安泰銀行│143,289元│├──┼────────────┼────────┤│九│中國信託銀行│249,924元│├──┼────────────┼────────┤│十│慶豐銀行│90,291元│├──┴────────────┼────────┤│合計│2,154,905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新銀行│605,861元│有抵押權擔保債務│├──┴────────────┼────────┼────────────┤│合計│605,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