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志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
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