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慶因強盜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文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