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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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上訴人慶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美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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