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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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405號上訴人 張玉宜 訴訟代理人 李寶源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 柯婉樺 原名 柯雯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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