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6月12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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