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吳明熙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複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被告 劉乃興
劉永基 劉明堯 劉梅桂 劉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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