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二號上訴人 徐茂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二五五、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 徐茂書彬 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均累犯)二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載敘其憑以論斷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其係自首,請法官從輕量刑,又家中有年邁母親須照料,期能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以程序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有如何之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