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胤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77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年度緩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胤鴻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77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本件賭博犯罪之所得,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另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即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處斷),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77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47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期間業於108年11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沒併字第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係當場在扣案經改造過之電
子遊戲機(即娃娃機)機臺內所扣得,且該機臺係放置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為警查獲時處於開啟狀態(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被告對賭之狀態),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警卷第1頁反面至第3頁;偵卷第20至21頁),並有被告出具之同意搜索切結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107年度保字第89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47張(警卷第4至23頁;偵卷第6至11頁)在卷可憑,自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如編號所示之物,係在該娃娃機機臺內查獲,自屬在賭檯之財物,亦有前揭證據資料可以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自均應予宣告沒收。而聲請人雖誤引宣告沒收之條文規定,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本案扣案物尚有娃娃機1臺(警卷第7頁),經責付被告
代保管(警卷第24頁),因檢察官並未聲請宣告沒收,本院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單位│├──┼──────────────────────┼────────┤│1│IC板│1個│├──┼──────────────────────┼────────┤│2│乒乓球│82個│├──┼──────────────────────┼────────┤│3│旅行青蛙娃娃│1個│├──┼──────────────────────┼────────┤│4│海賊 王地墊 │1個│├──┼──────────────────────┼────────┤│5│KITTY抱枕│1個│├──┼──────────────────────┼────────┤│6│背包│1個│├──┼──────────────────────┼────────┤│7│絨毛熊娃娃│1個│├──┼──────────────────────┼────────┤│8│妖怪手錶玩偶│1個│├──┼──────────────────────┼────────┤│9│小狗玩偶│1個│├──┼──────────────────────┼────────┤││旅行青蛙抱枕│2個│├──┼──────────────────────┼────────┤││ 寶可夢 娃娃│1個│├──┼──────────────────────┼────────┤││長頸鹿娃娃│1個│├──┼──────────────────────┼────────┤││拉拉熊包包│1個│├──┼──────────────────────┼────────┤││腳形娃娃│1個│├──┼──────────────────────┼────────┤││告示板│1個│││【遊戲玩法】│(證人 秦昌嶽 於偵│││①移動夾子,夾起乒乓球,將球投入有貼紙的洞,│查中證稱:機臺已│││即可獲得「中」娃娃!│經改過,洞口被堵│││②沒投中也沒關係,娃娃機的顯示器顯示到66,即│住,可以累積金額│││為保證取物!(大娃娃)│,但沒有辦法保證│││③對號獎皆對中即可獲得該號獎!│取物等語)(偵卷│││④中獎或保證取物66的時候,請拍照傳至LINE,會│第15、16頁)│││儘快回覆您!││├──┼──────────────────────┼────────┤││章魚燒電煎板│1個│├──┼──────────────────────┼────────┤││贓款│新臺幣520元│├──┴──────────────────────┴────────┤│參雲林地檢署107年度保字第89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至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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