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27號聲請人 廖文儀 代理人 王庭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起)│股票號碼(迄)│每張股數│張數│股數│├──┼────────────┼───────┼───────┼────┼──┼──┤│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100NX0000000│291│1│291│├──┼────────────┼───────┼───────┼────┼──┼──┤│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14│75ND000016│1000│3│3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D100017│75ND100017│1000│1│100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PD000018│78PD000018│1000│1│100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92NX0000000│362│1│362│├──┼────────────┼───────┼───────┼────┼──┼──┤│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99NX0000000│467│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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