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48號債權人 謝忠宏 債務人安新電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陳守仁 債務人 戴絲莉 債務人 李致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李逸青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惟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逸青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