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康雪涵
康 義雄 蔡惠 美
一、債務人康雪涵、 康義雄 、 蔡惠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康雪涵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康義雄、蔡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77,56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9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
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
1.9%。
㈢、詎債務人康雪涵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5,4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康義雄、蔡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康雪涵、康│自民國108│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75,479元│義雄、蔡惠│年9月1日│年3月24日│1.15││││美│起│止│││││├─────┼─────┼─────┤││││自民國109│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年3月25日│年4月13日│0.9│││││起│止│││││├─────┼─────┼─────┤││││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年4月14日││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1││康雪涵、康│自民國108│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75,479元│義雄、蔡惠│年1月2日│年3月24日│0.115││││美│起│止│││││├─────┼─────┼─────┤││││自民國109│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年3月25日│年4月01日│0.09│││││起│止│││││├─────┼─────┼─────┤││││自民國109│至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年4月2日│年4月13日│0.18│││││起│止│││││├─────┼─────┼─────┤││││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年4月14日││0.3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