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寬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寬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寬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於違犯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未被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犯行前,即向警方主動坦承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接受警方採尿送驗,而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警卷第3頁反面),並有偵查報告、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見警卷第2、12-13頁),則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參以被告自始坦承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就犯罪情節供述明確等情,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茲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再次施用毒品,任由毒品戕害自身健康,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文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82號被告陳寬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寬財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3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5月9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後壁湖半潛艇碼頭旁船舶維修站,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燈泡以點火燒烤吸食其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1月30日上午3時許,因其獨自蹲坐在該碼頭角落,經巡邏員警上前盤查,並對其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寬財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恆龍水00000000號)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檢察官吳紀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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