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5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
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