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其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餘淨重為零點陸柒貳陸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送驗淨重零點六七四0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六七二六公克),因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六七二六公克;又其外包裝袋一個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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