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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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方格子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捌佰玖拾壹元│B0000000││││公司 郭錦珠 │行│││││├─┼─────────┼─────────┼───────────┼────────┼────────┼──┤│2│方格子文化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陸仟柒佰貳拾元│B0000000││││公司郭錦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