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 高桂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6月30日具狀聲請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已於110年4月21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正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17至22頁),是該承審法官就系爭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判決終結後聲請迴避,即無從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何君豪法官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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