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90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奕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9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奕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3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之夾娃娃機店內,以拾得之鑰匙(原聲請意旨誤載為自備鑰匙)開啟娃娃機台之商品櫃,徒手竊取機台內 王柏翰 所有之藍芽耳機3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嗣王柏翰發覺物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下稱後案,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必須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方非屬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得認係另一犯罪問題,由受訴法院再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被訴上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認不
諱(見偵字第4781號卷第2頁至第3頁、第39頁反面),並經告訴人王柏翰於警詢指述遭竊之情節歷歷(見偵字第4781號卷第4頁至第5頁),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4781號卷第6頁、第7頁至第10頁;簡字第5226號卷第53頁至第61頁)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查,被告於同日即108年11月28日3時25分許,同在上開地
址即新北市○○區○○○街0號之夾娃娃機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其他夾娃娃機店內所拾獲之夾娃娃機台鑰匙,開啟店內由告訴人 蔡銘軒 管領之機臺,而竊取機臺內之藍芽耳機及藍芽喇叭各1個等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782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原法院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847號判決被告上開行為竊盜罪成立,並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且於109年8月5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4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之行為與前案之犯行,時空密接,目的
單一,利用同一機會,為同一性質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竊取本案告訴人王柏翰及前案告訴人蔡銘軒之機臺內物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竊盜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是檢察官就已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原審為免訴之諭知,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竊取之機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為由,難認為想像競合或接續犯,並認原審判決違誤,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等語。惟查上開前、後二案固竊取不同機臺內之物品,然觀該二行為間,一係於108年月28日3時29分(後案),另一則為同日3時25分(前案),地點則均在新北市○○區○○○街0號之夾娃娃機店內,是被告係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為之,堪可認定。是本案被告之行為與前案犯行,足認屬同一案件無訛,檢察官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