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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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蕙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80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