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12號原告 曾福榮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複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被告 黃智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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